1. 需要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的生物安全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IVC、负压解剖台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该设备进行现场检测并按《GB 50346-2011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附录B进行记录:
(1) 生物安全实验室竣工后,投入使用前,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已安装完毕。
(2) 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被移动位置后。
(3) 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进行检修后。
(4) 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更换高效过滤器后。
(5) 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一年一度的常规检测。
2. 新安装的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应具有合格的出厂检测报告,并应现场检测合格且出具枪测报告后才可使用。
3. 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的现场检测项目应符合表1的要求,其中第1项〜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不应使用。对现场具备检测条件的、从事高风险操作的生物安全柜和动物隔离设备应进行高效过滤器的检漏,检漏方法应按生物安全实验室高效过滤器的检漏方法执行。
表1 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的现场检测项目
项目 | 工况 | 执行条款 | 适用范围 |
垂直气流平均速度 | 正常运转状态 | 规范第10. 2.4条 | Ⅱ级生物安全柜、单向流解剖台 |
工作窗口气流流向 | 规范第10. 2. 5 条 | Ⅰ、Ⅱ级生物安全柜、开敞式解剖台 | |
工作窗口气流平均速度 | 规范第10. 2. 6 条 | ||
工作区洁净度 | 规范第10. 2. 7 条 | Ⅱ级和Ⅲ级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解剖台 | |
高效过滤器的检漏 | 规范第10. 2.10条 |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内使用的各级生物安全柜、动物隔 离设备等必检,其余建议检测 | |
噪声 | 规范第10. 2.8条 | 各类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 | |
照度 | 规范第10. 2. 9 条 | ||
箱体送风量 | 规范第10. 2.11 条 | Ⅲ级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IVC、手套箱式解剖台 | |
箱体静压差 | 规范第10. 2.12条 | Ⅲ级生物安全柜和动物隔离设备 | |
箱体严密性 | 规范第10. 2.13条 | Ⅲ级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手套箱式解剖台 | |
手套口风速 | 人为摘除一只手套 | 规范第10. 2.14 条 |
备注:表中规范是指《GB 50346-2011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4. 垂直气流平均风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方法:对于II级生物安全柜等具备单向流的设备,在送风高效过滤器以下0.15m处的截面上,采用风速仪均匀布点测量截面风速。测点间距不大于0.15m,侧面距离侧壁不大于0.1m,每列至少测量3点,每行至少测量5点。
评价标准:平均风速不低于产品标准要求。
5. 工作窗口的气流流向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方法:可采用发烟法或丝线法在工作窗口断面检测,检测位置包括工作窗口的四周边缘和中间区域。
评价标准:工作窗口断面所有位置的气流均明显向内,无外逸,且从工作窗口吸入的气流应直接吸入窗口外侧下部的导流格栅内,无气流穿越工作区。
6. 工作窗口的气流平均风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方法:(1)风量罩直接检测法:采用风量罩测出工作窗口风量,再计算出气流平均风速。(2)风速仪直接检测法:宜在工作窗口外接等尺寸辅助风管,用风速仪测量辅助风管断面风速,或采用风速仪直接测量工作窗口断面风速,采用风速仪直接测量时,每列至少测量3点,至少测量5列,每列间距不大于0.15m。(3)风速仪间接检测法:将工作窗口高度调整为8cm高,在窗口中间高度均匀布点,每点间距不大于0.15m,计算工作窗口风量,计算出工作窗口正常高度(通常为20cm或25cm)下的平均风速。
评价标准:工作窗口断面上的平均风速值不低于产品标准要求。
7. 工作区洁净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方法:采用粒子计数器在工作区检测。粒子计数器的采样口置于工作台面向上0.2m高度位置对角线布置,至少测量5点。
评价标准:工作区洁净度应达到5级。
8. 噪声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方法:对于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应在前面板中心向外0.3m,地面以上1.1m处用声级计测量噪声。对于必须和实验室通风系统同时开启的生物安全柜和动物隔离设备等,有条件的,应检测实验室通风系统的背景噪声,必要时进行检测值修正。
评价标准:噪声不应高于产品标准要求。
9. 照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方法:沿工作台面长度方向中心线每隔0.3m设置一个测量点。与内壁表面距离小于0.15m时,不再设置测点。
评价标准:平均照度不低于产品标准要求。
10. 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方法:在高效过滤器上游引入大气尘或发人工尘,在过滤器下游采用光度计或粒子计数器进行检漏,具备扫描检漏条件的,应进行扫描检漏,无法扫描检漏的,应检测高效过滤器效率。
评价标准:对于采用扫描检漏高效过滤器的评价标准同生物安全实验室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对于不能进行扫描检漏,而采用检测高效过滤器过滤效率的,其整体透过率不应超过0.005%。
11.量级生物安全柜和动物隔离设备等非单向流送风设备的送风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方法:在送风高效过滤器出风面10cm〜15cm处或在进风口处测风速,计算风量。
评价标准:不低于产品设计值。
12. Ⅲ级生物安全柜和动物隔离设备箱体静压差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方法:测量正常运转状态下,箱体对所在实验室的相对负压。
评价标准:不低于产品设计值。
13. Ⅲ级生物安全柜和动物隔离设备严密性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方法:采用压力衰减法,将箱体抽真空或打正压,观察一定时间内的压差衰减,记录温度和大气压变化,计算衰减率。
评价标准:严密性不低于产品设计值。
14. 量级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手套箱式解剖台的手套口风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方法:人为摘除一只手套,在手套口中心检测风速。
评价标准:手套口中心风速不低于0.7m/s。
15. 生物安全柜在有条件时,宜在现场进行箱体的漏泄检测,生物安全柜漏电检测,接地电阻检测。
16. 生物安全柜的安装位置应符合《GB 50346-2011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第9.4.2条中的相关要求。
17.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要对活毒废水处理设备、高压灭菌锅、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等进行检测。
(1) 实验室竣工后,投入使用前,设备安装完毕。
(2) 设备经过检修后。
(3) 设备更换阀门、安全阀后。
(4) 设备年度常规检测。
18. 活毒废水处理设备、高压灭菌锅、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等带有高效过滤器的设备应进行高效过滤器的检漏,且检测方法应符合《GB 50346-2011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第10.1.7条的规定。
19. 活毒废水处理设备、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等产生活毒废水的设备应进行活毒废水消毒灭菌效果的验证。
20. 活毒废水处理设备、高压灭菌锅、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等产生固体污染物的设备应进行固体污染物消毒灭菌效果的验证。